依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商联发〔2021〕25号),结合我市《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资金使用方案》,为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的方式及范围
资金采用“事后补贴”方式,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其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平台运营维护费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对试点地区重点服务进口、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四个方面给予支持。
二、支持的项目及标准
(一)试点地区重点服务进口
对申报单位取得付汇凭证的重点服务进口业务,以实际外汇支出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2021年6月30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
(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对服务外包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的人才培训项目给予支持
对服务外包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的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及知识流程外包(KPO)三类人才培训项目,年度培训人数满100人以上(含100人),按照不超过500元/人的标准给予支持。
2.对离岸执行额满2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实施的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1)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项目。以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实际外汇收入进入境内对公账户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2021年6月30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
(2)企业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项目。对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证书以及证书升级(更新)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包括与认证证书相关的认证费、复审费、再认证费以及咨询费,单个认证咨询费不超过5万元,CMMI咨询费不超过15万元),按照每个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不超过30万元给予支持,每户企业可申报不超过3个项目。
(3)境外展会项目。对企业参加境外服务外包展览(推介)会发生的摊位费(展位费)、宣传材料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交通费(最多不超过2人的往返机票、车船票)、生活费(最多不超过2人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给予补贴,单个展会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实际支出的70%、总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参加多个展会补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研发购置的软硬件设备等发生的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70%进行补贴,标准为:离岸额在20(含20)-50万美元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离岸额在50(含50)-100万美元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离岸额在100(含100)-150万美元的,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离岸额在150(含150)-200万美元的,补贴总额不超过40万元;离岸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户企业仅限申报1个技术改造项目。
(5)企业专用传输网络线路费补贴项目。对企业租赁专用传输网络线路费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的70%进行补贴,标准为:离岸额在20(含20)-50万美元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离岸额在50(含50)-100万美元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离岸额在100(含100)-150万美元的,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离岸额在150(含150)-200万美元的,补贴总额不超过40万元;离岸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6)境外国际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对企业当年在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须占50%以上)设立的国际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按照不超过中方实际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贴。
(7)品牌建设项目。对企业获得境内外软件著作权的,按每个项目1万元给予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获得境内外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及知识流程外包(KPO)类专利权的,按每个项目2万元给予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被科技部门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当年经复审通过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
(三)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
对离岸执行额满20万美元的申报单位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以实际外汇收入进入境内对公账户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按照2021年6月30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
(四)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加强公共服务平台资源的统筹利用、区域协同,支持平台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资源要素支撑、信息共享及云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贸易促进、品牌及宣传推广、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
1.平台建设费。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资源要素支撑、信息共享及云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贸易促进、品牌及宣传推广、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的相关设备、软件系统(含研发)购置费用等,按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的70%给予支持。
2.平台运营维护费。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资源要素支撑、信息共享及云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贸易促进、品牌及宣传推广、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运营维护的费用(包括平台硬件的更新维修费用,平台软件的更新升级和维护费用,平台软硬件租赁费用,平台运营场所租金及水电费,供实现平台功能的网络租赁费、专利、软件许可使用费等),按照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的70%给予支持。
3.公共服务费。为推进我市服务贸易产业发展实施的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智库咨询等公共服务项目,包括我市在境内外举办服务贸易相关展会、论坛、对接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向智库购买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咨询报告、政策方案、产业规划、调研数据等,100%给予安排。
经评审通过的全部项目,视拟支持总额与已下达可使用资金规模,统筹考虑资金分配额度。原则上优先考虑每户企业给予100万元以内的支持,超出100万元以上的部分,视资金情况和重点支持方向进行分配。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哈尔滨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黑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财经〔2016〕54号)及《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商联发〔2021〕25号)及本方案规定的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照各级商务、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提供或报送相关资料和报表。
6.对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申报单位的项目不予受理。失信情况可通过“信用黑龙江”平台网址:www.hljcredit.gov.cn进行查询。
7.对重复申报、多头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予受理。
(二)重点服务进口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登记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进口额。
3.进口服务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
(三)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2.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实际执行额为依据,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额。
(四)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登记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出口额。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五)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相关的从业背景,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备开展研究、测试、信息服务、培训条件的场地和先进的仪器、设备;具有较强的为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2.平台拥有良好的运营模式,具有与公共服务平台运营相应的自有配套资金,为我市企业提供与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相关的公共服务。
3.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公益性、专业性特点,不包括本单位或本单位上下游客户自用的业务管理平台。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稳定的运维工作人员、健全的管理层人员与管理机制。
5.申报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智库咨询等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前须经市商务局批准或备案。
四、申报单位(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每个项目需填写一份,同一项下的多个业务汇总金额填报。
2.承诺书(附件2)。
3.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3)
4.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二)重点服务进口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业务材料:
1.服务进口项目合同复印件(外文材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使用时有效)。
2.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
3.服务进口项目为自由类技术进口类目的,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数据表复印件;服务进口项目为限制类技术进口类目的,提供技术进口许可证书、数据表复印件。
4.进口服务属于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的具体条款说明。
5.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三)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业务材料:
1.对服务外包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的人才培训项目
(1)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复印件。
(2)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
(3)被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大专(及以上)学历复印件。
(4)被培训人员缴费凭证的复印件或服务外包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委托协议、培训费用收入凭证复印件。
(5)线下培训的需提供现场拍摄照片和视频资料,线上培训的需提供截屏和录屏资料。
(6)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7)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人员汇总表(附件4)。
(8)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2.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项目
(1)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业务合同复印件(外文材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使用时有效)。
(2)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3)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4)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3.企业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项目
(1)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2)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外文材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使用时有效)。
(3)费用支出凭证。
(4)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4.境外展会项目
(1)组团单位有关文件复印件。
(2)展位确认书复印件(有展位费的提供)。
(3)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需含有出入境章护照页)。
(4)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5)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5.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项目可行性报告复印件。
(2)企业技术改造、研发项目情况登记表(附件5)。
(3)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4)技改绩效报告。
(5)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6.企业专用传输网络线路费补贴项目
(1)企业与网络提供商签订的网络租赁合同复印件。
(2)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3)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7.境外国际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2)境外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外文材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使用时有效)。
(3)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
(4)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8.品牌建设项目
(1)软件著作权
a.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b.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2)专利权
a.专利证书复印件。
b.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a.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
b.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四)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业务材料:
1.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合同复印件(外文材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使用时有效)。
2.技术出口项目为自由类技术出口类目的,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数据表复印件;技术出口项目为限制类技术进口类目的,提供技术出口许可证书、数据表复印件。
3.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4.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5.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五)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业务材料:
1.平台建设项目
(1)公共平台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公共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实施方案、运营方案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费用支出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3)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4)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2.平台运营维护项目
(1)平台运维绩效报告(包括平台及运维单位简介、平台运营状况、申报期内平台服务企业数量、平台为所服务企业产生的效益及比率、获得支持资金总金额及使用方向、资金结余情况及原因、存在的问题等)。
(2)费用支出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3)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4)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3.公共服务项目
(1)我市在境内外举办服务贸易相关展会、论坛、对接会等贸易促进活动佐证材料复印件及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2)向智库购买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咨询报告、政策方案、产业规划、调研数据等合同、研究报告成果、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3)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五、申报方式
本年度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市)商务部门为项目初审部门,市商务局为项目终审部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提交给所在地区、县(市)商务部门,另二份同时提交给市商务局。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按项目类别汇总后统一报市商务局。
六、申报时间
项目单位(企业)申报时间截止至2021年11月2日17时,逾期不予受理。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时间截止至2021年11月12日,并于2021年11月12日17时前将审核意见函复市商务局。
七、项目管理
(一)如实申报
申请单位要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中央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依规使用
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三)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及申报单位(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要向市商务局报送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四)资料管理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要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文件等佐证材料,以备核查。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雷
联系电话:86776406
附件:1.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承诺书
3.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4.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人员汇总表
5.企业技术改造、研发项目情况登记表
6.各区、县(市)项目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
2021年10月25日